罗伯特议事规则文子2017-11-06 21:12已关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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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人身攻击的边界:诽谤、陈述事实错误。聊天的时候,常常听到“人身攻击”一词。然后就真的攻击起来了,看着就头大,难道不能好好说话吗?甚至有的群友就想居中调解,“能不能不那么敏感啊?”“要不要包容一点呢?”可是,这么说的效果往往不好。因为有人认为自己受了委屈,其它人不帮忙,自己会感到更委屈。可见,解决问题的关键,还在搞清人身攻击的边界在哪里。人身攻击怎么认定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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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聊天发现,有人以为使用侮辱性的词汇就是人身攻击,甚至有人认为不骂不解恨,骂了更舒服。看来让一般人说清楚这些边界,是比较难的。

从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的角度来审视,如果出现了对人的评判,尤其是个人对他人的主观评判,都可能被理解为人身攻击。这是基于我们没有评判独立个体的权利,独立个体拥有完全的名誉权。也是基于“我们不能做自己事务的判官”。违犯了此条,罗规上叫“不文明发言”,而不是“人身攻击”。因为狭义的人身攻击仅包括物理伤害,由于汉语词汇原因,我们泛化人身攻击的范围,使之包括到了对他人名誉的伤害。这在法律上是有待商议的,虽然名誉权也是人身权的一部分。

不文明发言比较陌生,我们这里就沿用“人身攻击”吧。它包括我们常说的扣帽子、贴标签、打棍子、恶猜他人动机、不良暗示、引入似是而非的新词汇(这些词义特别模糊)。详见另一篇博文《辩论的礼节》。

似是而非的词汇如:“圣母婊”、“玻璃心”、“道德家”、“逻辑超人”、“河南/北京人”;不良暗示包括暗示他人“领工资发言”、“五毛党”、“小粉红”。

所有这些跳出了对当前议题的讨论,改成了似是而非的比喻,对他人对群体的评论(不切题发言)。无论把故事说得多么精彩,都是罗伯特议事规则所认定的不文明行为。所以,都构成了广义的人身攻击。

前面有朋友认为的“贬义词是人身攻击”,汉语中褒义词一样可以讽刺他人,所以,人身攻击不局限于所用词汇的褒义贬义。

对于陈述事实错误,也就是说错话,是不是人身攻击。人非圣贤,不可能对过去的事记得特别清楚,出错是再所难免。故,陈述事实出错,是任何人都无法避免的,不算人身攻击,只要不是故意歪曲事实,属于正常现象。

举例,前天我在微博上发言,说XX是个处女。有博友马上就提出来,根据xx的报道,人家XX有个儿子。所以,你的这个微博是错误的,是对别人的攻击。我当时就按照他的要求删除了微博,做了纠正。是的,根据这位朋友提供的资料,我发表的微博内容确实错了,但这不表示我就是主动的犯错,故意伤害此人。没有人是完美的,也没有人能记忆到永远,这是人的生理有极限。不承认生理极限,就没有往下探讨的意义。陈述事实错误,就应该有担当,面对更可信的证据,承认且纠正错误,不失道德高尚,不影响个人声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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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诽谤呢,是侵犯名誉权的犯罪。它也可能来自陈述错误的事实,怎么辨别呢?这个问题虽复杂,搞不好后果要严重。如果一个人习惯于诽谤他人,那是人品出了问题,是影响个人人格和声誉,甚至会被判刑。

怎么看是不是诽谤呢,我们看是不是平等环境的沟通。比如在同一个会议室进行讨论,同一群组说话,大家的信息是自然流通的,即使错了也会有人发现,基于此环境的推理、判断,一般不构成诽谤。如果不让当事人知道,偷偷的说“不实信息”(甚至做一些对其它利益相关人不利的判断、假设、判定、推论)试图影响一些人的观点,是为诽谤。

每个人都可能发表不实信息,条件允许的情况,你发表对人可能不利的事实类信息应该和当事人沟通。要平等的沟通,或者直接引用权威报道,声明出处。如果有条件沟通没有进行沟通求证,就发表错误信息,并且做出基于此信息的推断,那就有可能是人身攻击,要承担相应的后果。

也说刚才的例子,如果被我称为处女的xx在我身边,我发表有关她的信息,就要先经过他确认。有时候我们是对公众人物发言,这个时候就没必要征得同意了,因为,公众人物我们很难联系上不说,他们本来就是供大家评判的。用美国人的话说,总统没有隐私权。

如果提供了可信的事实,无论是否告知当事人,进行的合理推理、判断都在言论自由范围。即使是推理论证错误,只要把自己的论证过程说明,也不算诽谤,仍然属于私人的表达权利。所以,要避免诽谤,应该找当事人确认事实或者说明消息源,区分是可靠事实,必要的还要固定证据。

故,陈述事实错误不算人身攻击、不算人品问题;诽谤是人身攻击、是人品问题。差别有两点,一、是否对等语境,最好有相同表达环境(当事人在场的发言,而不是背后议论);二、是否尊重事实(向利益相关人或者权威机关求证过)。

从后果上看,陈述事实错误,及时纠正就是了;诽谤,就算道歉,也未必抵消对自己对他人的信誉损失。